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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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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通知》(閩發改規〔2025〕1號)規定,為更好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7 年第 5 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

第六條 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補貼資金由中央與省級、市級按照85%、10%、5%比例分別承擔。

第七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省與市縣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在申報、審核、撥付、監督等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分解下達,組織預算績效管理,監督補貼資金的撥付。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細化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推進實施;負責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制定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具體績效目標,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下達撥付,組織預算績效管理,配合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資金分配意見,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及時下達撥付補貼資金,開展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 2017 年12月 31 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 2025 年12 月 31 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

第十三條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第十四條 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 2024 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 5 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 年第 22 號)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7米以下每輛車補貼9萬元,7米及以上每輛車補貼10萬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額外補貼1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

第十六條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

第十九條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 2025 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二十條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 2025 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四章補貼資金申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收集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在屬地交通運輸部門門戶網站等相關工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同步將資金安排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公示內容應長期保存,可供公開隨時查詢核驗,并公開省、市、縣三級舉報渠道。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意見,審核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申請人上報的申報材料,填寫《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表》(詳見附件1-3)并蓋章確認,連同審查工作開展情況,于2026年2月10日前一并報送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結合本級申報材料填報《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表》(詳見附件1-3)并蓋章確認,連同復核、抽查等工作開展情況,于2026年2月28日前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通知》(閩發改規〔2025〕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省交通運輸廳在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匯總各設區市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等,同時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申請,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與各設區市進行清算。各設區市若用完中央和省級下達資金額度,超出部分由各設區市自行承擔。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級下達資金額度將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于 2026 年3月15日前,通過 “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并從中導出報表(格式詳見附件1-3),加蓋公章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管理與監督工作。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加強本轄區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使用等全過程監督檢查,嚴格開展審核和實地抽查工作。實地抽查要素包括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購置合同、銷售發票、車輛信息檔案等。

第三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應做到100%實地審查,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各縣級的補貼資金申報、使用、清算等情況適時開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運輸廳對設區市的補貼資金申報、使用、清算等情況適時開展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

第三十二條 全程資金管理及檢查材料應建立臺賬,臺賬保存期應不少于10年,做到實時查詢、有效追溯;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總責,要聘請專業機構開展100%審計,發現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等部門處理,省級視情聘請專業機構開展復審復核。

第三十三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業;要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嚴格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市配套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保”,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加強動態監管,及時進行自評自查,應按月梳理資金使用進度、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督促各縣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資金。

第三十五條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三十六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廈門市。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以新出臺政策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編輯:剛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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