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的報告。此次修改新增規定:可以采取限流、關閉出入口、封站、甩站等措施應對客流激增。
《決定》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開展控制保護區的日常巡查,發現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時,有權予以制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據控制保護區監督管理職責立即報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應急等主管部門。
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應急等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決定》規定,市住建、交通部門應當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指揮體系,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合屬地車站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決定》規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及乘客守則,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指導監督,制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指導運營單位制定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不接受檢查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規定,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可能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合理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流、關閉出入口、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應急措施,封站、暫停運營時應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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