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檢查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確保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行,現就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隨身物品的安全檢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檢查措施,在常態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臨檢抽查。對可疑的人員和物品,應當做到必問、必查,防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二、市民乘坐軌道交通、公交車、長途客運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自覺維護公共安全。發現他人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積極勸阻;經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乘客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堅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同年11月12日。

10月25日至11月12日
上海禁飛無人機
依法批準的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維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上海地區低空空域安全,杜絕各類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發生,現就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民用無人機、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類型。
二、2024年10月25日0時至11月12日24時期間,在本市禁止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施放、飛行,但經依法批準用于物流運輸、應急救援、低空文旅、智慧城市、載人交通等活動的除外。
三、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并可以通過“隨申辦”進行信息核驗、飛行報告等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應當主動配合屬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關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放、飛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須具備與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飛行資質,遵守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并依法預先向空軍,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或氣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展作業。
五、對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本通告規定,擅自進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必要時,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進博會期間
上海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涉及網約車和酒店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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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持價格穩定,形成良好的價格秩序和環境,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進博會期間(11月3日至11月11日),上海將對全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全市除崇明區外的酒店旅館及其客房銷售企業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2024年9月23日前已在滬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其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2024年9月23日前30日內本平臺實際執行的最高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最高價格),并不得新增其他收費項目。
2024年9月23日及之后在滬新投入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其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2024年9月23日前已在滬運營網約車平臺在2024年9月23日前30日內相同或相似車型的最高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最高價格)。
酒店旅館客房價格方面,除崇明區外,在2024年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酒店旅館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3年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該酒店旅館同等房型、同等服務條件客房的最高限價。
除崇明區外,2023年11月13日以后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參照同等地段、同等檔次酒店旅館客房價格水平,確定2024年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銷售價格,并向所在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酒店旅館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關部門核準的價格。
有關部門將開展酒店旅館、交通等專項檢查,嚴厲查處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等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途徑,進行監督舉報。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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